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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院长预约接访的暂行规定


2011-05-23 来源:中山法院   【收藏本文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长接访的工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院长预约接访的原则
第一条  信访工作实行日常接访与院长接访相结合。日常接访由立案庭负责接访,院长接访实行重点接访、特殊接访。
第二条  院长接访方式采取预约接访制度,即对重点、疑难或有特殊情况的案件,由立案庭报请案件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同意,有的放矢地安排预约接访。
二、预约接访的范围
第三条  院长预约接访的范围是经立案庭正常信访处理后,来访人仍不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重点、疑难案件:
(1)在全市范围内对社会稳定、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当事人多次上访,且其申诉理由不成立,确需案件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接访的案件;
(3)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关注的案件;
(4)市两级法院特邀监督员提出监督的案件;
(5)上级法院和有关权力机关及其领导批办的案件;
(6)其他确实需要案件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接访的案件。

三、预约接访的程序
第四条  预约接访按下列程序办理;
(1)来访人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预约院长接访的《院长接访申请表》,填写后附有关申诉材料(复印件)邮寄或直接交到本院立案庭。
(2)立案庭对收到的《院长接访申请表》和有关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院长接访规定的,填写《院长预约接访登记表》,提出接访意见并附来访人的申诉材料呈报案件主管副院长审批。案件确需院长接访的,呈院长审批。
(3)案件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并同意预约接访后,由立案庭安排接访时间、地点,并负责通知有关人员。案件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接访时,立案庭要安排本庭的有关工作人员陪同接访,做好记录工作。
五、预约接访的处理
第五条  对案件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接访后批办的案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立案庭登记后根据批办意见转有关业务庭审理;
(2)负责审理案件的业务庭接到主管副院长或院长的批办意见后,及时对有关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理完毕;
(3)案件审理完毕后,负责审理案件的业务庭及时将审理结果报告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
(4)案件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同意后,负责审理案件的业务庭将审理结果书面送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答复来访人。
第六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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