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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山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建议第2020103号的答复


2021-01-07  【收藏本文



熊小薇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要求加强我市法院执行工作程序流程化、标准透明化”的建议收悉,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廖万春院长亲自部署,专门召开党组会研究讨论,并向全市法院印发任务分解方案。经我市两级法院执行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分段集约+事务外包+难案攻坚”的执行工作新模式,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配套措施,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以“查、控、处、分、结”为主要节点的执行工作流程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

一、我市法院执行工作流程化建设情况

全市法院不断创新和规范执行工作流程,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以操作规程为核心的执行行为规范体系,完善各类程序节点、执行行为的流程和标准。以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为核心,依托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利用人工智能、移动互联、自然语言理解技术,实现执行流程化、标准化、智能化、集约化执行。借助信息化的普及,在查人找物、财产处置、款项发放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扩大范围、提高效率,构建协作查控平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执行,从源头提升执行能力现代化水平,缓解案多人少矛盾。通过网络将银行、自然资源、工商、民政、证券、保险车管等机构与执行程序无缝衔接,形成源头共治执行难的新模式。

二、我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

一是全面整治消极执行和选择性执行。切实加强对执行案件立案审批管理,严格依法规范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处置工作;二是全面整治乱执行。整治超期未结执行行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财产、以物抵债等财产控制措施的实施,确保被执行人、案外人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三是切实加强对“终本”执行案件的管理,努力解决“终本”案件标准不清、随意结案等当事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保护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科学制定“繁简分流”相关制度措施,根据财产查控结果开展“二次分案”,实现“简案快执、普案精执、难案专执”。发挥好指挥中心作为集约办理执行事务的平台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提高联查效率。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对立结案信息填报、扣除和延长审限审批、结案审批等事项集中审核把关。借助执行系统“综合分析”、“执行质效”“数据监管”等功能,紧盯核心指标达标、着力提升落后指标、及时发现“异动”指标,为各团队办案提供数据分析支持和保障服务。

(二)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执行流程节点公开。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执行节点短信平台的使用力度,将执行立案、提起总对总查询、查封、评估、拍卖、结案等主要流程节点信息,通过短信平台自动推送给案件当事人。

(三)加大执行力度,依法规范使用惩戒措施。严格规范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加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规范开展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大网络边控办理力度,统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诚挚感谢你们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

专此函复。

附件:1.中山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流程图程

2.中山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办案流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

中山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流程图

图片1.png


附件2:

中山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办案流程

我市法院以“查、控、处、分、结”为主要节点的执行工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第一节点:查

即被执行财产调查。为提高效率,对全部执行实施案件(保全、异议案件除外),设置统一入口,集约办理执行前端事务,包括:与立案庭对接,核对立案信息,集中制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含支付宝及微信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简称“总对总”);

2、对被执行人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简称“点对点”);

3、如果被执行人户籍为外地的,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

之后书面告知并送达申请执行人案件的上述执行情况。

二、第二节点:控

在前期财产调查基础上,集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控制。控制财产工作中,以优先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等便于执行的财产为原则(其他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股权等则采取查封或扣押等执行措施),优先通过网络等效率高的查控方式,被执行人存在多项财产时,优先选择便于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同时,避免超标的查封。

三、第三节点:处

即财产处分、拍卖变现。对涉案财产的处置,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为主,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其中定向询价则以我市地税系统给出价格为参考指标;采用委托评估方式的在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摇珠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原则上选用淘宝网或者京东网等作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并要求选用其他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除外。网络司法拍卖的操作流程规范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四、第四节点:分

即对执行到位的案款进行支付,对涉及参与分配案件的执行款进行分配。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后,涉及执行款分配的,依照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五、第五节点:结

(一)执行案件的一般结案方式包括: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三)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上述“总对总”和“点对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终本约谈或告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1、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7、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8、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9、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10、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11、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1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1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五)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2、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3、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六)“不予执行”方式结案。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七)“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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