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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山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建议第2021069号的答复


2021-07-30  【收藏本文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山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建议第2021069号的答复


陈信行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要求发挥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拯救功能以助力中山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市公安局、国资委、人民银行、金融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内容精准聚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位代表坚持问题导向,提出的关于加强府院联动机制、搭建企业重整融资平台、保障管理人权利、联动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问题等建议,着眼于全市经济发展和全市法院工作中的重点内容,理据充分,观点明确,非常恰当及时,对推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议问题直击要害,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

府院联动机制是推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举措,特别是我市目前问题楼盘众多及“准僵尸企业”亟待出清的现状下,加强府院联动机制势在必行。破产重整过程中,重整资金的投入是保障重整成功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市法院重整案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为确保管理人更好的履职,推动中山市破产管理人专业团队发展,管理人报酬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税务问题是目前破产重整案件的难题,特别在一些问题楼盘的重整过程中,税务问题是阻碍投资方进入的主要因素。

三、集思广益吸纳建议,全方位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

为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我院年初制定《2021年破产审判工作要点》,从五个方面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更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重要功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关于加强府院联动机制。一是部门联动解决问题楼盘。前期经与市住建局座谈,拟采用“一楼一册一专班”的形式解决,以市问题楼盘领导小组为牵头,在镇区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土地、房屋、资源使用权等产权处置问题,计划2021年以单一或多个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座谈模式开展,形成会议纪要推进,力争在2022年形成有中山特色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二是以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债务人适当使用刑事强制手段,以刑事威慑力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加快破产进程。加大对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市公安机关依法配合法院,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作用。三是联动出清一批市属“准僵尸企业”。拟与兴中集团加强配合,清算清理一批没有经营价值的企业,让它们退出市场,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推进。四是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市国资委继续推动由市场监督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财政局、人社局、银保监局等各部门组成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参照“僵尸企业”出清办法,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司制改革相应配套政策和工作指引,建立出清绿色通道。设立联动机制,参照“僵尸企业”出清破产受理方式,简化破产程序。五是简化破产企业工商变更、注销手续。拟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统一简化破产企业变更、注销手续,参照“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加快从优办理,力求在2021年10月份前完成相关工作。六是建立破产企业工人工资垫付机制。为更有效率地兑现民生权益,尽快解决工人工资诉求,稳定工人情绪做好维稳工作,计划在2021年10月份前走访座谈市人社部门,形成会议纪要,在可行范围内成立救助基金机制。

(二)关于搭建企业重整融资平台。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办理质效、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推进本市营商环境的优化,我院已拟定与人民银行中山支行、银保监局中山分局的合作机制文件,形成多方会议纪要;尽快建立中山破产审判信息平台,充分运用中山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的信息化平台,接入询价系统、融资平台等,就破产企业资产盘活、资产授信、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合作机制。市金融局积极参与推进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支持。

(三)关于切实保障管理人权利。一是建立以财政专项经费筹集机制。解决无产可破企业或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问题。制定印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逐步兑现部分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协调做好下年度专项经费的预算申报立项工作,确保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及时到位并得到支付。二是设立破产案件专项基金。针对市属“准僵尸企业”报酬支付问题,市国资委建议市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兴中集团“准僵尸企业”出清费用及公司制改革费用资金。三是建立个案报酬相互补充机制。由破产管理人协会提出实施意见,法院与兴中集团进行沟通协调。

(三)关于联动解决破产企业涉税问题。一是破产审判中要充分落实国家针对破产企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依法调整破产企业征税方式,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权。二是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等问题。三是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相关工作。四是加强与市税务局沟通,联合制定合作机制文件《关于破产程序中涉税事务的处理意见》,现正广泛征求意见,下一步两家单位将召开签约座谈会,形成正式文件,力求在2021年10月前完成相关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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