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230号 欧春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东升镇阳光鸿星足浴健身休闲中心(以下简称阳光鸿星足浴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欧春芳、原审被告詹友团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东升镇阳光鸿星足浴健身休闲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欧春芳返还保证金400000元;若中山市东升镇阳光鸿星足浴健身休闲中心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则由詹友团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四、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欧春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东升镇阳光鸿星足浴健身休闲中心支付承包费和租赁税90520元,并返还垫付款315360.53元及会员卡未消费资金39659元、员工押金7900元,合共453439.53元;五、驳回欧春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中山市东升镇阳光鸿星足浴健身休闲中心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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