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1680号
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板芙镇柏华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16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案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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