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69号 中山市南方华通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德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金斗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及你单位、第三人雄基企业地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须知、法庭纪律、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中山市金斗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单位将中山市金斗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金斗湾南3-1地205.4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原告,该过户包含的费用由中山市金斗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单位各自承担;2.请求判令你单位赔偿原告延期办证损失4104万元和实际损失18188万元。中山市金斗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两赔偿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4月11日9时在第七法庭进行证据交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6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