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868号 梁能国、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捷晟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龙军、钟大均、梁能国、中山市古镇古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三、驳回被上诉人谢龙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02元(谢龙军已预交),由钟大均、梁能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02元(中山市捷晟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谢龙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868号 梁能国、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捷晟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龙军、钟大均、梁能国、中山市古镇古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三、驳回被上诉人谢龙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02元(谢龙军已预交),由钟大均、梁能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02元(中山市捷晟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谢龙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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