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1683号 伦见发、李俏颜: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上诉人伦见发、李俏颜、中山市信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07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07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07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山市信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07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山市信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伦见发、李俏颜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68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76元,由伦见发、李俏颜、中山市信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5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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