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767号 李云松: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姬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被上诉人李云松、李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胡姬妮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胡姬妮已预交),由李云松、李琴负担(李云松、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胡姬妮)。二审案件受理费121元(上诉人胡姬妮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李云松、李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