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1706号 中山市庆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房诺丰: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亚辉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福鑫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1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胡亚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中山市福鑫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4915元、相关费用(水电费、清洁费等)69863元,合计84778元;四、驳回中山市福鑫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胡亚辉的其他反诉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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