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743号 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福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淑贤、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41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41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福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冯淑贤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9010.73元;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41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在8703.22元范围内对中山市福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冯淑贤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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