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439号 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杨颂升、张俊才: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瑞丰和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俊才、孙芮、杨颂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中山市瑞丰和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上诉人中山市瑞丰和酒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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