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初105号 中山市旅游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山大名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旅游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影视城有限公司与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派员到你住所地送达,因你下落不明,致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日14时45分、2019年11月25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第十法庭在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姜新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阮碧婵组成,由陈淑华担任书记员。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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