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6271号 深圳市星光鼎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帅建国: 本院受理上诉人古镇铸鑫五金灯饰厂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星光鼎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帅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6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二、深圳市星光鼎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帅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中山市古镇铸鑫五金灯饰厂支付货款243000元及利息损失72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54元,减半收取计2527元,(中山市古镇铸鑫五金灯饰厂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5元(中山市古镇铸鑫五金灯饰厂已预交),合计7582元,由深圳市星光鼎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帅建国负担并于履行中迳付中山市古镇铸鑫五金灯饰厂,人民法院不另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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