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6416号 谢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钟顺明与被上诉人马俊杰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6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35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3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钟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马俊杰偿还借款2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35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钟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马俊杰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87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96元,诉讼保全费3067.98元,共计11963.98元(被上诉人马俊杰已预交),由上诉人钟顺明负担7992元(该款上诉人钟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被上诉人马俊杰,一审法院不另收退)。二审案件受理费5137元(上诉人钟顺明已预交),由上诉人钟顺明负担2166元,被上诉人马俊杰负担2971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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