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6803号 刘伟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丰君与被上诉人罗永康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680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要点:本案按上诉人黄丰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上诉人黄丰君已预交),减半收取620元,由上诉人黄丰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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