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行终334号 中山市侨属企业经济发展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港口镇群众社区群众第四经济合作社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中山市侨属企业经济发展总公司自然资源行政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行终33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要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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