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民终2963号
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歌路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立芳贸易有限公司、许曾丽妙、原审被告广州微跃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29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歌路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立芳贸易有限公司、许曾丽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第45347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热水器产品;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歌路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立芳贸易有限公司、许曾丽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海尔公司支付赔偿款20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四、驳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负担3546元,由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歌路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立芳贸易有限公司、许曾丽妙负担82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 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歌路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立芳贸易有限公司、许曾丽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民终2963号
馨海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歌路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立芳贸易有限公司、许曾丽妙、原审被告广州微跃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29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歌路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立芳贸易有限公司、许曾丽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第45347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热水器产品;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歌路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立芳贸易有限公司、许曾丽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海尔公司支付赔偿款20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四、驳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负担3546元,由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歌路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立芳贸易有限公司、许曾丽妙负担82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 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歌路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立芳贸易有限公司、许曾丽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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