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民终8298号 中山市黄圃镇金华塑料制品厂、李纯: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育生、高贤森、刘五荣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黄圃镇金华塑料制品厂、陈锦昭、李彬生、李纯、梁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8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154元,由黄育生、刘五荣、高贤森各负担871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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