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7108号 原审第三人珠海横琴淘房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翟锐: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三川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好世界聚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世界公司)及你(你单位)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7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好世界聚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山市三川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佣金6042元及利息(以6042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山市三川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好世界聚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中山市好世界聚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中山市三川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山市三川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好世界聚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中山市好世界聚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中山市三川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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