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7183号
杨志平、刘胜锡、杨志阶:
本院受理上诉人温长春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芬尼欧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志平、杨志阶、杨志艳、刘胜锡,原审第三人甘小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7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42元,由上诉人温长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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