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20民终7514号 中山市本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锐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汤桂生、汤志生、原审被告黄瑞兴及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7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12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12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汤桂生对原审被告中山市本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锐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322元(佛山市顺德区锐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本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汤桂生负担并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佛山市顺德区锐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2元(佛山市顺德区锐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本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汤桂生负担并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佛山市顺德区锐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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