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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鄂院长关于主动执行改革接受记者访谈谈话


2012-03-01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郑鄂院长关于主动执行改革

接受记者访谈谈话

 

   一、记:近年来广东法院推行主动执行改革,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我们想了解,什么是“主动执行”?

   郑:广东是全国的执行大省,每年执行案件近30万件,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执行标的金额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执行难问题也非常突出。我到广东省高级法院工作以来,一直非常关注这个问题。经过调研,我们提出要推行主动执行的改革。主动执行,是相对于“被动执行”提出的、贯穿于法院办案全过程的工作理念,即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程序中,都要主动、积极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生效裁判能够执行到位。

   二、记:有哪些措施来体现主动执行的理念?

   郑:概括的说,有四项措施:一是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主动引导当事人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保障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效果;二是在审判过程中,主动在明断是非,辩法析理,采取积极态度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三是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主动移送执行,推进案件便捷快速进入执行程序;四是在执行程序中,主动采取各种有利于案件执行的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快速兑现。

   三、记:那么,“主动执行”和“被动执行”有什么区别?

   郑:最主要的区别是,“被动执行”奉行“权利人不申请就不执行”原则,“主动执行”坚持“债权人同意就执行”原则。打个比方,在被动执行中,法院是被权利人“推着”执行;而主动执行中,法院是“领着”权利人执行。举个具体例子说,按照被动执行理念,权利人不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法院就不会去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在主动执行中,执行人员不仅要主动引领、指导权利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还要主动去调查被执行人是否有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

   四、记:为什么要在执行工作中树立主动执行的理念?

   郑:从大的方面说,树立主动执行的理念,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和能动司法理念,推进法院工作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从具体的工作层面说,人民法院要破解执行难,必须树立主动执行的理念。因为,光靠债权人“推着”法院搞执行,不可能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到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在解决执行难中,人民法院是“主力军”。只有通过“主力军”积极主动的开展执行工作,才能更好的引导有关当事人协助配合执行,才能创造更好的执行工作环境,才能更好地在个案中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在整体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五、记:主动执行会不会背离了司法的被动性原则?

   郑:司法的被动性原则,也就是民间通常所说的“不告不理”,其根本目的为了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在执行工作当然也要尊重债权人的私权处分,但这并不排斥法院能动司法、主动执行。因为,主动执行是以尊重债权人的私权处分为前提,开展主动执行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权。老百姓打官司,一般来说不仅要“说法”,还要求把“说法”最终“兑现”。主动执行正是为了“兑现说法”而提供的便捷、快速的司法服务。因此,从法理上看,主动执行制度符合当事人的诉讼本意。简单的说,债权人不愿意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当然不会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同意申请执行,法院就要主动穷尽执行措施兑现其债权。另外    `,从理论上说,执行带有相当程度的行政性质,执行中大量的工作属于行政性质,行政性质的特点就要求执行工作要有主动性、积极性、能动性,即重视发挥职权主义的作用。

   六、记:实行主动执行有法律依据吗?

   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审判人员直接将生效裁判移交执行人员执行。主动执行本质上是移送执行,通过移送执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主动执行将移送执行的范围扩大到一般民事生效裁判,符合现行法律的精神。

记得国外有一外大法官说:“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目前我们国家有关执行的法律才三十四条。相比较而言,很多国家都有相对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或民事强制执行法,即使在民事诉讼法中,有的也有几百条制度。我们目前的法律留有的空间相当大,发挥能动作用的空间非常之大,而且有很多程序、很多工作的方式方法都要靠执行法官、执行人员的能动作用去补充。

   七、记:广东法院什么时候开始实行主动执行改革?

   郑:2008年,我们提出了要尝试由被动执行转为主动执行的总体思路并进行了初步的论证。2009年上半年,我们选择广州从化市法院进行了半年的试点。2009年下半年,全省选择23个法院进行第二批试点。经过对试点工作的全面总结,从今年开始,在全省法院全面开展主动执行制度,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八、记:您曾说过“执行的真谛就是兑现”,道出了老百姓的心声。现在,主动执行这项改革能够给老百姓带来什么实惠?

   郑:我想主要有三个方面实惠:一是诉讼服务更加贴心。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法院会主动帮着你想裁决后执行的问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建议你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二是申请执行更为省心。老百姓拿到法院的裁判文书时,只要签名确认同意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就不需要准备各种材料多次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像以前申请执行立案,要约见法官开《案件生效证明》,提供身份证明,到法院填写申请书等办理一系列立案手续。三是债权兑现更有保障。从我们一年的试点情况看,执行到位率大约能提高20个百分点,高的能到35个百分点;执行案件周期大约能缩短45天。从我们走访调查情况看,有95%的老百姓认同法院主动执行机制。

   九、记:开展主动执行,是不是给法官们增加了很多工作量?会不会影响这项改革的进程?

   郑:客观的说,主动执行涉及法院内部各个部门的衔接、配合还有案件管理的问题,确实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是,既符合法律理论和法律精神、又有利于老百姓的改革,即使增加了工作量,我们没有理由不继续抓下去。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主动执行也并非单纯的增加工作量,也会减轻一些工作负担。例如从化市法院试点情况看,实行主动执行,执行和解率从2008年的6%上升2009年的59%,执行投诉量从2008年的21件下降到2009年的零投诉。执行和解率高了,投诉率下降了,这就能够有效地减轻我们的工作负担。另外,近几年来,法院做出的民商事裁判近60%案件义务人不自觉履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从长远看,主动执行理念有利于推动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敦促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从而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一项有生命力的改革措施;我们也信心也有决心,要坚持不懈地把这项改革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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