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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部分民事案件管辖标准的规定


2012-12-20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一、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中山市人民法院部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一)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涉外、港、澳、台的案件;(二)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三)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二、从2012年12月21日开始,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2项规定:“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6000万元以下的案件”、第七条规定:“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仍执行现行的管辖规定”,即该类案件的受理标的额仍为600万元以下。

   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受以上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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