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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面对起诉“只设门不设槛”


2015-04-30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4-30 第 7409 期 A2版   【收藏本文

  “我出借了10万元给朋友,但他没打欠条,能不能起诉维权?”此类因为证据欠缺而出现的“立案难”的问题,将在今年5月1日后得到彻底解决。5月1日起,中山两级法院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对起诉的形式要件只进行一般性核对,实行当场登记立案。这意味着群众打官司,法院只设门不设槛,能够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形式要件符合就可当场立案登记
  4月29日,市中级法院召开“立案登记制”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桂兰在会上介绍说,以往,想打官司的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要审查证据等起诉材料,有的当事人因为材料欠缺不符合立案要求而来回奔波产生诉累,导致立案难。
  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起诉的形式要件只做表面、直观的“察看”。只要形式要件符合要求,法院就应当立案,至于这些要件是否合理、案件最终能否胜诉,并不是立案阶段所考虑的范围。
  “立案登记制”改革给当事人带来哪些便利?市中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苏庆添举了两个例子。“比如说,邻居装修导致你的屋子出现裂缝,你想起诉却没有邻居的身份证号码。以往在某些法院可能因此而不予立案,但如今你只要提供邻居的姓名和住所地等信息,法院就会立案。如果借款没打欠条,但你能提供证人,也可以起诉。”
  ■立案程序“晒在阳光下”
  市中院立案一庭庭长程建峰介绍说,立案登记制严禁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应当场登记立案。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这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将得到一个“说法”,立案程序完全“晒在阳光下”。此外,实施立案登记制后,一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将会被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实行立案登记制,虽然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但并非鼓励人人都去打官司。”程建峰说,诉讼本身是有成本和风险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只是解决了纠纷的受理问题,至于能否打赢官司,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李桂兰表示,立案登记制方便了群众,短期内法院受理案件数会上升,必然加剧“案多人少”这一困局。为此,法院在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将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各方力量,实现多管齐下的纠纷管理模式,共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志金秦燕谢欣然制图/蔡文强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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