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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陈浩唯质疑枉法执行拍卖案外人332亩土地的


2013-10-10 来源:中山法院   【收藏本文

  近日,我院19年前一宗案件的当事人、中信(澳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中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唯在网上质疑我院、上海一中院等法官枉法执行,低价4.7亿元拍卖案外人332亩土地,嫌疑官商勾结、虚假拍卖、操纵拍卖价。我院认为陈浩唯所质疑不属实,该案严格依法审判和执行。现将该案的审判、执行情况向公众公开如下:
   1、案件审判情况。我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均判决澳门中信公司和上海康大公司争议的0025号土地证项下442亩土地使用权,由上海康大公司享有,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陈浩唯提出确认我院查封及执行0025号土地证项下的中心围442亩土地使用权违法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该案已走完了全部司法程序。该案是上海康大公司于1994年向我院起诉,请求终止澳门中信公司和上海康大公司双方所签的联营协议。1995年6月15日我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一、确认上海康大公司与澳门中信公司所签协议无效;二、0025号土地证项下土地使用权由上海康大公司享有,该地块尚未支付的部分征地款和土地转让款由上海康大公司负责清付;三、澳门中信从上海康大公司投资款中提走的11720298.47元,作为上海康大应支付澳门中信的费用及付给的酬金,该款澳门中信不用退回。澳门中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日作出(1995)粤法经二上字第156号终审判决,判决维持我院一审判决。
   我院在审理、执行债务人为上海康大公司的案件过程中,执行或查封了0025号土地证项下的中心围442亩土地,未查封、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亦不存在超标的查封、重复查封问题,查封及执行合法。
   但陈浩唯认为,我院违法行使职权,违法查封、执行其土地使用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提出确认我院查封及执行0025号土地证项下的中心围442亩土地使用权违法的申请,要求我院国家赔偿人民币1.1亿元。2007年4月11日、2008年3月31日,我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驳回陈浩唯确认申请的裁定。陈浩唯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2008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作出(2008)确复字第3号复议决定书,决定对陈浩唯的申请不予受理。至此,该案已走完了全部司法程序。
   2、执行情况。因上海康大公司所负的债务无钱偿还,442亩土地陆续被抵债或查封,其中11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委会,以抵偿其应付的全部款项,其余332亩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上海康大公司同意法院对上述土地进行整体拍卖处理。2011年8月16日,我院通过摇珠方式公开选定并委托三家公司联合拍卖该块土地,邀请了中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现场见证此项活动。2011年9月15日,我院邀请中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工商局的代表及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中山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现场见证。最后,手持8号牌的买家以4.7432亿元拍得该块土地使用权。
   3、司法公开情况。2007年4月12日,我院专门对此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将陈浩唯的质疑和法院的裁判公布于众,全国众多媒体进行报道。2011年9月15日,专门邀请多家新闻媒体对拍卖会进行现场采访报道。案件审判详情可见《中山日报》2007年4月12日A7版或点击中山网http://www.zsnews.cn/Society/2007/04/12/656889.shtml,土地现场拍卖详情请点击中山法院网http://www.zsfy.gov.cn/news/2011/10/28/1862627.shtml

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摇珠公开选定三家拍卖公司

拍卖会现场

市工商局派员到场见证和监督

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检察院的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到场见证和监督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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