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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借助边控措施圆满执结一宗执行积案


2011-09-21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近日,我院借助边控措施,促使更名换姓以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全额履行债务,圆满执结了一宗历时6年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某印染厂有限公司代理人来到法院时,感慨地说:“我们原本早就以为这笔钱没希望了,没想到办案法官一直密切关注,法院的边控措施真有效,把欠我们的钱全部执行回来了!”
  本案双方当事人原是合作伙伴,因加工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2005年12月14日,我院作出(2005)中中法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令债务人梁有某(香港居民)向中山某印染厂有限公司清偿加工款30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我院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梁有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我院在2007年6月3日将其拘留。被拘留的第二天,梁有某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便向法院申请解除拘留措施。可是在仅仅履行了部分债务后,梁有某便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多次派人专程前往香港寻找无果。本案承办人员并未因暂时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而放弃。2011年8月,执行员郭善波经多方了解,得知被执行人梁有某可能会在近期进出境,便迅速行动,拟对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8月17日,深圳市罗湖边检站传来消息,被执行人梁有某,现改名为梁景某,已被阻止出境并扣留通行证件。承办人趁热打铁,一边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敦促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一边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9月6日,双方当事人在承办人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天履行完毕。

(据市中院执行局综合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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