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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圆满执行一宗商标侵权案


2011-07-25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近日,我院在执行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严格依据判决确定的内容,并充分考虑执行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巧妙采取执行措施,消除了18760瓶侵权酒上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力维护司法裁判权威的同时,也因避免了机械执行而取得了使案件当事人双方均较为满意的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口醇公司)诉被执行人中山市嘉傲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嘉傲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我院一审后经省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嘉傲公司停止销售侵犯江口醇、“诸葛酿”酒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诸葛酿”及其包装、装潢的商品的行为,并消除包括库存商品在内的所有侵权产品上的名称、包装、装潢,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 8万元赔偿款等金钱给付义务较快执行完毕,执行难点在于如何处理存入在被执行人仓库内共18760瓶侵权“诸葛酿”酒。由于上述生效判决并没有要求销毁侵权商品,而是判令消除侵权产品上的名称、包装、装潢,因此执行中不能简单地销毁这一批侵权商品,而是要对侵权商品侵权外包装与酒作分离处理。对此,双方当事人对如何解释判决内容、如何处理库存侵权商品存在较大分歧:申请人要求打开每一瓶酒倒出来并销毁外包装,但被执行人则明确反对这一方案。该方案在理解上比较符合判决原意,但在执行承办人王瑄到侵权商品存入地点现场勘查后发现,存入仓库地处西区旧厂区,相关设施落后,考虑到白酒是易燃品,如按该方案处理不仅耗时耗力,还有较大火灾隐患,经与申请人沟通后放弃了这一方案。此后,承办法官通过多次与双方协调,双方对打开外包装盒没有异议,焦点集中在如何处理镶刻着“诸葛酿”商标酒瓶上,且争议较大。期间双方达成在酒瓶上“诸葛酿”商标处涂遮盖物的一致意见,但因无法找到适合的遮盖物使得该方案最终未能得以实施。
   此后,经过反复沟通,双方各自提出新的意见。申请人江口醇公司提出,只要打开外包装并拧开酒瓶盖,破坏酒瓶盖上的齿牙后,再把酒瓶盖拧紧,就可以视为已消除侵权产品包装、装潢。而被执行人嘉傲公司则提出,只调换外包装,换上其他商品商标(如“飞仙诸葛”),但不打开酒瓶,并可以保证不再以侵权商标名义对外作销售。针对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见,我院执行局进行了充分讨论和研究,认为涉案酒瓶上镶刻了“诸葛酿”商标,也属于侵权包装应予以处理,因此申请人的方案更符合判决原意,最终决定采纳申请人提出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江口醇公司作出一定让步,由其自行雇请工人来开酒瓶并负担相关费用。随后即以书面方式责令被执行人嘉傲公司限期自行处理,并明确告知逾期将对其采取拘留及罚款措施。被执行人虽不同意这一方案,但慑于法律威严及考虑到申请人作出的一定让步,表示会打开仓库予以配合。
   7月4日上午,嘉傲公司工作人员按要求准时打开仓库,由江口醇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雇请的15名工人进行仓库开始作打开酒瓶处理。在执行法官的有力指挥及被执行人的全程监督下,经过两天紧张有序的工作,共打开2376箱18760瓶侵权“诸葛酿”酒。在开酒过程中,由于前期与双方有着较为深入的沟通,进展非常顺利,未出现争执或抗拒执行等情形。处理完毕后,江口醇公司非常感谢中山法院严格能够依照判决执行,在帮助他们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还消除了18000多瓶侵权商品包装,有力地惩罚非法经营者,维护了守法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正常秩序。嘉傲公司也对执行承办人细致的工作安排、严格责令工人遵守仓库秩序,并在处理完毕清理现场表示钦佩和感谢。
   至此,一起实践中较难把握和执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执行案件得到了圆满处理。

(据市中院执行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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