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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有力巧执行 合送锦旗赞法官


2011-05-16 来源:中山法院   【收藏本文
 
   在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我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干警创新执行工作,从行动上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水平,切实做到司法便民利民,受到群众的好评。5月8日上午,一起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结伴来到该院,合送一面“监督有力巧执行,耐心细致化干戈”的锦旗以表达对该院执行局解决陈年纠纷、化解矛盾积怨的感激之情。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于1998年5月签订了一份抵债协议书,约定实业公司将其所有的某大厦后座第七层建筑面积446.85平方米的房产折价人民币2234250元抵偿给黄某。协议签订后,黄某占有使用该房地产至今。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办理相关权属登记。
   2008年12月,黄某称准备以诉讼方式解决办证问题,并向实业公司承诺:诉讼目的是为办理产权证,而非要求实业公司归还购房款,且除实业大厦后座第七层房产外,黄某放弃对实业公司及其股东和关联公司的追偿权,保证不会向法院申请对实业公司及股东和关联公司的银行账号、资产采取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经市第一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协议:实业公司于2009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向黄某返还2234050元;若不按时还款,则黄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实业公司未按期付款,黄某向该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实业公司名下的部分房地产及银行存款。实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黄某已承诺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审查认为,黄某在案件之外对实业公司的承诺,系属在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可以对抗案件执行之前,不影响案件的执行,遂裁定驳回实业公司执行异议。实业公司不服,向该院申请复议。
   该院受理该复议案后,承办法官通过认真审阅诉讼材料,了解到申请执行人真实目的还是想办好抵债房地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仅因国土房管档案中没有抵债房地产的登记信息,才不得不提起诉讼。合议庭确定了着重从尊重历史、尊重基本事实的角度化解矛盾的方法,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力促案结事了。经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执行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方面有针对性引导当事人积极到规划、建设等部门查找涉案房地产的报建、验收等手续,并数次出面协调斡旋,最终协助当事人提取相关的报建、验收手续;一方面指导执行法院依法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应法律文书。
   经过执行法官的积极努力,今年4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涉案房地产顺利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黄少玲名下,双方尽释前嫌、握手言和,一桩困扰双方当事人十多年的纠纷彻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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