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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院与妇联共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2011-05-11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近日,我市第一法院与市妇联联合出台《诉讼调解与妇联组织调解衔接工作实施方案》,以充分发挥妇联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拓宽社会纠纷的解决渠道,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理好各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纠纷,共建家事领域联动调解工作机制,主要内容:一是建立调解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含各中心法庭)与相对应各级妇联组织建立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相关信息,总结联络经验。二是建立诉前联调工作制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立案前可将案件委托妇联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将予以优先立案。三是建立诉中联调工作制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将正在诉讼过程中的案件委托妇联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邀请妇联组织工作人员协助法院诉讼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审理。四是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由妇联组织填写案件情况登记表,定期抄送人民法院。法院将经妇联组织调解又起诉的案件的调解、裁判情况及相关的调解建议通报妇联组织,由妇联组织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原调解工作相关情况。五是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妇联在必要时可邀请法院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协助开展调解和有关业务培训。双方可通过旁听庭审、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交流与协作,人民法院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妇联组织工作人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定条件的,可依法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六是建立委托送达机制。对经妇联组织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委托妇联组织代为送达诉讼裁判文书;妇联组织代为送达裁判文书的,在裁判文书送达至当事人之前,再次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七是明确经妇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妇联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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