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保障破产管理人账户资金安全,推进人民法院与银行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提升服务效率,我院拟组织对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合作银行进行邀请评选,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内容及需求 1.项目内容:选取4家银行作为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开户银行和业务承办银行,负责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 二、合作银行基本条件 (一)须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要求以中山市范围内的总行或者中山市分行名义参与评选,且2020年末在中山市范围内银行本外币存贷款均超过200亿元; (二)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三)具有同类项目经验,系统内机构在广东省内具有法院破产案件管理项目等同类型项目实施经验; (四)具有自身资本充足、业绩良好、资质信誉高、制度规范、服务质量好、信息化水平高的特征,以及我院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服务要求 1.合作银行由我院选择营业网点开设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负责账户资金日常结算、账户对账、账户管理等服务。 2.合作银行须承诺免收账户开户、资金汇划、账户管理、结算等相关费用。 3.合作银行需设有专职团队负责业务对接,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及时响应我院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并及时处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合作银行须根据我院业务需求,负责提供符合标准的案件管理平台和信息化建设行业顾问服务,并根据我院提出的新需求,负责平台系统新功能、新需求的开发和维护,不断完善、优化,保证破产案件管理业务顺利进行。 5.本项目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合作银行将作为破产案件管理平台的主建方,统一承担建设破产案件管理平台,包括部署平台所需的硬件设备、安全设备、软件平台、平台日常维护、资金监管平台银行端对接等。主建方有权决定以采购或租用方式选定第三方软件供应商,并向入选合作银行公示平台总体建设费用,所有入选合作银行须共同平均分摊破产案件管理平台总体建设费用。 6.合作银行需遵照我院制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分配规则执行。 四、提供材料 1.提供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从系统建设、业务开展、流程设计、资金管理思路、专业团队及保障措施、便利化服务举措等方面提供服务方案; 2.提供银行中山市总行或中山市分行的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同类项目经验证明材料等; 4.提供《附件1:数据申报表》 5.提供2020年末在中山市范围内银行本外币存贷款均超过200亿元的佐证材料(以中山市人民银行2020年12月《中山市银行机构本外币存贷款月报表》数据为准)。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报送时间及方式 1.报送截止时间:2021年9月17日17:30前。 2.报送材料:参选文件(一式叁份),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并密封在同一封套内,封套标明单位名称,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 3.报送地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4.联系人:姜新林 电话:0760—88880614 附件1:数据申报表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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