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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扒窃不成拔枪相向


2014-10-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0-22 第 7219 期 A6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广西籍男子陈某贵在一家火锅店扒窃被发现,后咬伤事主并拔枪相向。今年7月,被告人陈某贵一审被判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共获刑5年半。陈某贵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院已驳回陈某贵的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贵今年29岁,是广西玉林人。去年10月15日下午6时许,陈某贵来到东区孙文东路一家小肥羊火锅店内,在扒窃被害人王先生的仿PRADA 钱包时被王先生等人发现。陈某贵逃离并抗拒抓捕,当场咬伤王先生手指,并拔出枪威胁王先生等人。随后,陈某贵在该火锅店门口被王先生等人抓住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警方从陈某贵处缴获的手枪,经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仿5.6毫米小口径转轮手枪。陈某贵供认,该手枪是2013年年中时他从别处购得的。经法医鉴定,王先生的伤情为轻微伤。
  今年7月,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陈某贵在公共场所携带枪支扒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并使用枪支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又违法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一审判处陈某贵有期徒刑5年半,他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他辩称自己是实施盗窃未遂,并非抢劫。市中院认为,陈某贵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抗拒抓捕,拔枪进行威胁并咬伤王先生的手指,陈某贵的行为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犯罪构成,构成抢劫罪。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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