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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住在前夫父母家中


2014-10-2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0-20 第 7217 期 A5版   【收藏本文
  离婚后仍住在前夫父母家中,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物权?近日,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宗民事纠纷。离婚6年后仍带着孩子住在前夫父母家中二楼,阿英称她实属无奈;前夫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她立即搬走。阿英是否有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
  ●女子离婚后占据房屋,被前夫父母告上法庭
  去年9月29日,年近8旬的黎老先生夫妇向市第一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他们要起诉的对象,是6年前已经和黎老先生儿子阿海离婚的前儿媳阿英。
  阿英与阿海于1995年10月17日结婚,双方生育一女(小琪)一子(小强)。婚后,阿英与阿海一直居住在黎老先生夫妇的二层民居里。2007年12月,阿英和阿海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记载,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女儿小琪时年14岁,随母亲阿英生活,儿子小强时年10岁,随父亲阿海生活,阿海支付护(抚)养费给女方500元,探视时间每月1次。
  黎老夫妇起诉称,阿英离婚后与小强、小琪一直居住在他们的房屋二楼。黎先生夫妇曾多次要求阿英搬离该房屋,但遭到阿英的拒绝,于是他们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搬离并返还房地产。
  ●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女子应限期搬离
  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如今阿英与阿海已离婚,作为房屋的所有人,黎老夫妇不再同意阿英继续居住,阿英继续居住该房屋,于法无据。考虑到阿英搬迁、租房需要一定的时间,市第一法院酌情给予阿英一个月的准备时间。
  今年2月,市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后,阿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她认为,黎老夫妇之前承诺给阿英及小琪、小强在该房二楼居住。阿英与阿海离婚后,阿海没有支付过抚养费,阿英因抚养子女没有经济能力在外居住。黎老夫妇应因此向阿英作出补偿,允许阿英及子女继续居住。
  市中院二审认为,如今阿英与黎老夫妇之间因婚姻契约关系形成的亲情已经丧失,在产权人黎老夫妇不再许可的情况下,阿英仍然在此居住已经失去合理事由。根据《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阿英应限期搬离。
  此外,对于阿英称小琪、小强享有居住权以及阿海没有支付抚养费、导致没有经济能力在外居住的辩解,市中院认定与本案的物权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阿英可以另案起诉。目前,这起物权纠纷的终审判决已生效。
  (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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