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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来伴拿走12万存款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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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0-10 第 7207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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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何秋实在"老来伴"张海民的陪护下离世。自1985年离婚后,何秋实一直由张海民照顾。何秋实的去世引发了遗产纠纷,张海民将12万余元存款转入自己名下,后被何秋实的三名子女告上法庭。张海民称,何秋实离世前曾立口头遗嘱把名下所有财产给他,并提供了一份遗言。一审法院判令张海民归还12万余存款,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市中院通报了这起民事纠纷的终审判决。 ■女方离世,“老来伴”拿走存款被告上法庭 中山人何秋实育有3名儿女,1985年与丈夫离婚后没有再婚。张海民称,他从那时开始一直帮助和照顾何秋实,自1989年开始陪伴何秋实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用。身为何秋实子女的苏玉华、苏育强、苏玉娟这二十多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甚至在何秋实住院期间也没有看望和照料,何秋实对此非常伤心。 2012年12月28日,何秋实因病离世。何秋实去世时,只有张海民一人在场。当日,张海民将何秋实名下定期存款及利息共计118487.88元转至自己账号,在去年初又分两次支取4450元。三次共计转走或支取122937.88元。 何秋实离世后,她的3名儿女与张海民就遗产一事产生纠纷。2013年1月23日,双方在当地村委会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张海民愿意将何秋实留下的两层房屋、屋外空地和退休金存折、约4万元的定期存款交给苏玉娟等人。后来,苏玉娟等人发现张海民转走、支取12万余存款,于是将64岁的张海民告上法庭。 ■口头遗嘱被认定无效,老伯不服提起上诉 去年9月,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张海民认为,何秋实曾立下口头遗嘱,财产归他所有,因此不应归还给何秋实的3名儿女。张海民称何秋实在2012年11月11日晚立下口头遗嘱,至2012年12月28日去世。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何秋实从立遗嘱到去世,其间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她没有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再立遗嘱,她之前的口头遗嘱属于无效。 法院一审判令张海民归还12万余存款给苏玉娟等人,张海民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何秋实是在农历2012年11月11日病危时留下遗言将全部财产留给我的,何秋实的五名亲属都签名确认了,何秋实在农历2012年11月16日去世,相隔不到一个星期。” 张海民还称,苏玉华、苏育强、苏玉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已基本丧失继承何秋实财产的权利。另外,从1989年到2012年间,张海民为何秋实支付医疗费近10万元,支付办理何秋实后事的费用近3.3万元,何秋实生前为侄子开大排档担保贷款2.5万元,都应在何秋实的遗产中抵扣。 ■法院终审认定遗嘱无效,酌情判老伯获四成存款 市中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市中院查明:张海民提供的证据遗言反映,2012年11月11日晚,何秋实亲口称,她生病二十多年,没有得过儿女一分钱,没有吃过儿女一餐饭,都是得到张海民的细心照顾,其去世后所有财物归张海民。 7名亲属在这份遗言中签名见证。亲属苏某在遗言中加注的内容反映何秋实是于2012年农历11月16日去世的。李某向法院陈述,他在遗言上签名的时间好像是在何秋实去世后不久。 市中院认为,由于我国通用阳历,在没有特别注明的情况下,2012年11月11日应当理解为阳历,而证人苏某签名写下的内容中特别注明何秋实是在2012年农历11月16日去世,应认定何秋实从立下遗嘱到去世,期间有一个多月时间。因此,该口头遗嘱无效。 对于何秋实身后的12万余存款,张海民并非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张海民长期扶养、照顾何秋实。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近日,市中院根据案情,酌定张海民分得存款的40%即49139.20元,其余款项应归还给何秋实的3名子女。该判决目前已生效。(文中涉案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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