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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店售卖假冒七匹狼皮带被判赔偿七匹狼公司1万元


2014-09-3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30 第 7197 期 A13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横栏镇一间百货店因售卖假冒七匹狼皮带,被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七匹狼公司在百货店购买了2条皮带作为证据,除了要求百货店停止侵权外,还索赔3万元。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百货店店主终审被判赔偿七匹狼公司1万元。
  2012年9月3日,北京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和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一同来到中山市横栏镇横西村环镇北路多宝城中心区的华众美百货店。工作人员在店内购买了两条“七匹狼”皮带,并拿了收据,收据显示购买两条皮带共花费42元。
  2012年10月24日,七匹狼公司出具鉴定书,认为华众美百货店罗先生销售的“七匹狼”皮带为假冒商品。2013年6月4日,七匹狼公司起诉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店主罗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开支5000元。庭审中,七匹狼公司明确罗先生侵害的商标权为其第1465385号奔狼图形加英文的商标。
  市第二法院查明,华众美百货店是罗先生在2010年11月17日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日用百货等。七匹狼公司则称,涉案商场位于繁华区域,经营规模较大。
  市第二法院认为,罗先生销售的皮带与七匹狼第146538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百货店销售的商品来源于七匹狼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罗先生在未取得在先权利以及七匹狼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这种行为构成对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去年底,市第二法院根据侵权情节,酌定罗先生向七匹狼公司赔偿1万元。罗先生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法院终审驳回了罗先生的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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