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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合约到期业主拒续约中介公司状告业主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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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6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26 第 719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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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合约即将到期,业主拒绝续约,有优先承租权的租户能否不顾业主意愿继续租赁商铺?今年1月,我市家家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把东区雍逸廷商住小区雍逸北路一商铺的业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他们有优先承租权;业主则提出反诉,要求中介公司搬离商铺,并赔偿延期搬迁的租金。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该起纠纷的终审判决。 曹女士是东区雍逸廷商住小区一处商铺的房产所有权人。2009年10月15日,家家顺公司与曹女士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下商铺3年。2011年12月14日,双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续约至2014年1月14日。续约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家家顺如需继续租该商铺,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向曹女士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家家顺享有优先承租权。2013年11月,家家顺提出续约,但曹女士三次回函拒绝。 今年1月,租期届满,曹女士不同意将商铺继续租给家家顺,家家顺把业主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对该商铺有优先承租权。而曹女士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中介公司搬离,并支付从今年1月起到搬离前的租金损失。市第一法院审理该案后,一审驳回了家家顺公司的诉求,并判令该公司搬离商铺,支付延期租金。 家家顺向市中院上诉称,双方合同约定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而家家顺的员工与曹女士的丈夫胡先生沟通时,胡先生表示已与第三人签了合同,租金为每月7000元。家家顺即表示愿以同样价格续租,胡先生电话中表示试着和第三人协商看看。 在二审过程中,曹女士和胡先生则对该电话录音予以否认,并称商铺自用。家家顺对涉案商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依据是否充分?市中院认为,虽然家家顺提供了电话录音证明曹女士把商铺租给他人,但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此外,曹女士、胡先生否认该录音,所以这份录音资料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家家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曹女士、胡先生在诉讼中亦明确表示收回商铺自用,曹女士作为商铺所有权人,她对该商铺的处分权应予尊重。因此,家家顺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前提不存在。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了家家顺公司的上诉,判令公司搬离商铺并支付相应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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