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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只保伤残不保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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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5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25 第 7192 期 A9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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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因驾驶摩托车遭遇车祸身亡,母亲替他购买了意外险,却未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小伟的母亲拿出了保险合同,上面明确标出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等字眼。保险公司则称,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明确了不包含身故赔偿,而且没有法律规定意外伤害必须含有身故保险责任。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 2011年9月,冯女士为儿子小伟购买了组合保险,其中包括安心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及附加学生儿童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其中,安心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冯女士。 一年之后,冯女士为这份保险合同续交保费,保险期间至2013年9月22日。就在距保险合同到期的前10天,小伟发生了意外。 2013年9月13日,小伟在火炬开发区驾驶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料理完小伟的后事,冯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遭到拒绝。冯女士遂诉至市第一法院,索赔8万元。今年1月,市第一法院驳回了冯女士的诉求。 冯女士向市中级法院上诉称,保险公司业务员当时并没有明确告诉她,该保险不包含身故责任。“按一般人的理解,一份明确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合同,都会理解为意外伤害造成的结果就包含残疾及身故。而且保险公司将该份保险合同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字样还特意加大加粗。”冯女士认为,对一份责任并不明确,条款相互矛盾的合同,明显令人可能造成误解。 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的多条款可以证明,该保险合同只承担残疾保险责任,并不存在身故保险责任。而且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中,身故与残疾责任也是并列关系,在意外伤害中是属于可选性质,而不是二者都须包括在内。 市中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涉案合同中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没有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死亡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按通常理解,意外伤害包括轻伤、残疾、死亡,而且死亡是一种更严重于残疾的结果。 此外,涉案保单引用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份内容表明涉案意外伤害保险明显包含死亡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的辩解成立,则明显属于误导投保人,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近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改判,保险公司被判支付保险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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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一慧姜新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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