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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咬人致老同学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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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4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24 第 7191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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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美堂 到朋友家中吃饭不幸被家犬咬伤,63岁的林婆婆一纸诉状把66岁的肖婆婆告上法庭。家犬咬伤他人,主人确实该担责。但肖婆婆辩称,林婆婆在她给狗喂食时故意挑逗狗,以至于被咬伤的。林婆婆本人是否该承担一定责任?林婆婆在2012年起诉获赔9697元后,在去年又一次提起诉讼,索赔后期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6万余元。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终审判决。 ■被朋友家狗咬伤 老妇起诉获赔近万元 林婆婆与肖婆婆是同学关系,双方经常来往关系较好。2012年2月10日晚,林婆婆邀请肖婆婆到教堂听教,后在肖婆婆家一起吃饭。饭后,林婆婆被肖婆婆家喂养的狗咬伤,随后被送院治疗。 2012年4月,林婆婆提起诉讼,要求肖婆婆赔偿她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按常理,熟人到来家犬轻易不会咬人,林婆婆是因何被咬的?在法庭上,肖婆婆称当时她拿剩余的饭菜喂狗时,林婆婆用脚踢狗的尾巴,导致狗发怒咬伤了林婆婆。不过,肖婆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肖婆婆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她饲养的狗没有用狗链锁绑,致使狗在家中将林婆婆咬伤,林婆婆为此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肖婆婆应承担林婆婆因治疗狗咬伤所花费的相应费用。 2012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肖婆婆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1万元。肖婆婆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终审判她赔偿9697元。但是,麻烦并没有就此结束。 ■两次打官司 老妇共获赔1.6万元 一年后,肖婆婆又一次受到了法院的传票。林婆婆拿着后期的医疗费收据,向肖婆婆索赔1.2 万元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和5000 元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万元。 林婆婆的多份疾病证明书上写着,林婆婆除了有左小腿狗咬伤后遗症外,还有神经衰弱。肖婆婆认为,林婆婆被狗咬伤的伤情已在2012年2月就治好了,她后来的失眠、多梦、心悸、头重、胸闷等症状,和狗咬伤属于两种不同的病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林婆婆作为63岁的老人,在被狗咬伤之前就经常因心悸、头痛到村里参加免费治疗。 去年年底,法院一审判令肖婆婆赔偿医疗费6577.7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了上诉。市中院二审该案时发现,林婆婆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中,并没有区分治疗腿伤与神经衰弱的相关费用。 市中院认为,林婆婆被狗咬伤后先后两次住院,她第二次入院的原因为伤口感染,医嘱为保持伤口干洁,定期门诊复诊及门诊随诊。可见林婆婆的伤口愈合情况不好,确实需要后续治疗。 不过,林婆婆没有证据证明,她被狗咬伤的后遗症与神经衰弱之间存不存在因果联系,而肖婆婆也没有提供可以推翻相关治疗的反证。市中院结合案件证据和案情,认定一审判令的6277.7元的费用可以弥补林婆婆的治疗损失。近日,法院终审驳回了两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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