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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篮球比赛摔成骨折


2014-09-23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23 第 719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篮球比赛对抗性强,是一项较激烈且存在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摔成骨折,校方是否该担责?三年前,三乡镇一间民办学校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意外。校方支付了1.5万余元医疗费后,家属仍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2.9万元。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终审判决,校方被判无需担责,不过校方出于人道救助,愿意再支付5000元给伤者。
  ■学生参加篮球比赛摔成骨折,家长起诉学校
  当时小黄是三乡镇一间民办学校七年级的学生。2011年5月27日,学校举行学生运动会,小黄参加了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小黄被同学撞倒并摔伤。随后,学校安排老师将小黄送往三乡医院进行救治,后因伤势严重转到市中医院治疗。
  小黄在医院治疗近一个月后出院,校方支付了1.5万余元医疗费。2013年9月,小黄的父亲因和校方协商后期治疗费无果,把学校告上法庭。黄先生认为,学校对小黄的受伤事故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黄先生的索赔理由是,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和运动会的组织者,熟知运动会具有事故伤害风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防范,购买校方责任保险以降低风险,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小黄属于未成年人,对运动会存在的风险没有预见能力和防范能力,在比赛中摔成骨折,校方事后也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事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校方终审被判无需担责,愿支付5000元救助
  去年底,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校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具承诺书,如果小黄一家能将所有涉案材料交给校方,不再因此事继续纠缠,校方愿放弃一切反诉权利,不再追诉学校前期所垫付资金。此外,学校出于对学生的关爱,愿意在法院判决后人道主义援助小黄现金5000元。
  法院一审驳回了黄先生的诉求,他随后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小黄参加的篮球比赛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在这种运动中,参与者都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意外发生时,小黄已年满15周岁,应对参加篮球运动的风险有所认识,应对危险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如今,家长要求学校在篮球比赛中避免损害的产生,显然属于苛求,而且学校事后也采取了及时的施救措施。校方在这起意外中,并不用承担责任。
  但小黄受伤,而且可能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如全部由小黄一家承担,也有不妥。侵权法规定,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依据酌情判令某民办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又因校方已经承担了1.5万元医疗费,小黄的损失最终法院确定是3.5万元,按照校方承担30%的比例算,1.5万元医疗费已经超出了校方承担的份额。所以,小黄一家要求学校承担2.9万元赔偿的依据不足,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志金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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