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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拦路抢劫300元犯罪未遂被判刑1年半


2014-09-05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9-05 第 7172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今年1月24日晚,一名21岁的广西小伙醉酒后持水泥块欲抢劫路人300元现金。他一审被判犯抢劫罪获刑1年半,被告人韦某上诉,认为自己醉酒后为寻求精神刺激而作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记者昨日了解到,韦某终审被维持原判。
  今年1月24日晚,一身酒气的韦某来到沙溪镇阳光半岛麦当劳附近。他随手从地上拿起一水泥块,拦停王先生驾驶的车辆,并以水泥块相威胁,向王先生索要300元。随后,韦某被王先生控制并交公安机关归案。今年5月,市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某以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结合韦某犯罪未遂,法院从轻处罚判他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1000元。韦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他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没有实施抢劫,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市中级法院查明,韦某饮酒后拦停王先生驾驶的车辆,并持水泥块进行威胁,向王先生索要300元的事实证据确凿,足以证实上诉人韦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事实,这种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法院认为,按照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韦某案发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并不影响其刑事责任。近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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