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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下属与老婆有染拘禁其一晚


2014-09-02 来源:中山商报 2014-09-02 第 3274 期 A09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丈夫因寻找妻子拘禁并且殴打下属的案件,被告人李元(化名)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且赔偿原告人民币3.7万余元。
  事情还要从原告与被告的关系说起。李元和伍强(化名)原本是在同一工地工作的同事,同时伍强还是李元的下属,但两人的关系自从李某的妻子陶某跟着伍强一起来广东找工作之后开始恶化。2012年7月2日,因怀疑妻子陶某与伍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元伙同3名男子在古镇镇将伍强拉上车,一路带到了惠州市并将他禁锢。在多次向伍强的姐姐索要陶某未果后,第二天凌晨,李元在一处立交桥下用木棍把伍强的右手和右腿打伤后逃离现场,直到8个月后公安机关才将李某从重庆的家中抓获归案。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李元的行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展开辩论。公诉机关坚持认为应以绑架罪判处李元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伍强被李某强拉上车,拿走其手机并一直对其实施看管一事属实,同时伍强姐姐的证言也能证实李元是以伍强的人身安全为威胁要求找到其妻子陶某,以上证据都足以证实李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殴打被害人致轻伤的行为,应作为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情节。李元虽实施了挟持他人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其他合法利益的主观目的,其挟持他人时间较长且殴打被害人致伤,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出抗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改判。
  中院接受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考虑到殴打导致伍强轻伤的情节,但伍强的行为对李元家庭关系的影响和破坏以及李元的犯罪动机也是本案量刑时所要充分考量的情节。鉴于伍强并不隐讳其与李元妻子在一起的事实,同时李元想通过被害人伍强找到其妻时,伍强拒不交人,因此法院认为对李元也存在可酌情从轻的情节,因此判决李元依法赔偿人民币3.7万余元,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驳回上诉、抗诉。
 
记者李玮玮 实习生占兆源 通讯员谢欣然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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