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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


2014-08-27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8-27 第 7163 期 A6版   【收藏本文
  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不幸身亡,工厂和老板吴某南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这起纠纷发生在2012年底。法院一审判决工厂和经营者赔偿49万余元,其中一名被告吴某南的儿子吴某标提起了上诉,他被认定为是工厂实际经营者而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入职登记表的厂长,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吴某标的上诉已在8月21日被终审驳回。
  ■案情回顾:员工上班遇车祸身亡,老板儿子被判共同赔偿
  关某于2009年入职鸿业喷涂厂,从事跟车工作。鸿业喷涂厂一直没有和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为关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8月9日13时30分许,关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鸿业喷涂厂上班,在东凤镇永胜街对开十字路口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关某当场死亡。
  2012年12月4日,市人社会局认定关某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2013年1月5日,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鸿业喷涂厂、经营者吴某南和其儿子吴某标共同承担赔偿50余万元。三名被告都声称吴某标只是工厂的员工而不是实际经营者。法院一审判令鸿业喷涂厂、吴某南和吴某标共同向死者家属赔款49万余元。吴某标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父亲开公司,儿子能否认定为公司实际经营者?
  吴某标上诉称,他只是和父亲一起经营鸿业喷涂厂,但并不是实际经营者。鸿业喷涂厂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某南。因鸿业喷涂厂是个体小型厂,制度不完善。而且吴某南与吴某标是父子关系,所以吴某标没有签订入职登记表,也没有劳动合同等材料和工资发放记录等。由于鸿业喷涂厂已关闭,相关材料搬移时已遗失,吴某标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市中级法院认为,吴某标曾在市人社局调查时承认是从1997年开始和父亲一起经营工厂,而且上面有吴某标的签名。由于父子俩没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厂经营者只有吴某南一人,法院认为从证人林某的证言和市人社局东凤分局的调查笔录是具备客观性的有力证据。因此驳回了吴某标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张房耿 实习生卢一志 通讯员刘一慧 王瑄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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