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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报价格走私牛皮四年逃税5163万


2014-07-18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7-18 第 7123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宗走私案件,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进出口公司业务四部(以下简称“火炬四部”)通过低报价格方式走私牛皮,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共走私牛皮1090票,偷逃关税5163万余元。法院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5200万元,其股东兼负责人何结波被判有期徒刑11年,多名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刑。记者了解到,包括何结波在内的部分被告人不服上述判决,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承包“火炬四部”经营牛皮进口业务
  案卷显示,2001年,何结波和方广军、杜泽华、缪毅刚4人合伙承包了“火炬四部”,约定该部每年向火炬高新技术产业进出口公司缴纳8万元以上的利润,同时缴纳该部进口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其主要业务是代理进口牛皮和空调产品。
  另外,“火炬四部”在香港成立了东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田国际有限公司、凯邦国际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均为杜泽华。这3家公司主要对外支付货款。同时,何结波还成立了中山领裕皮业有限公司用于向国内销售进口的牛皮。
  “火炬四部”成立后,牛皮业务包括帮国内客户进口牛皮赚取代理费,向国外供货商订购牛皮卖给客户,或直接向国外供应商订购牛皮,再在国内寻找客户销售。
■走私手段
  组建香港公司低报进口价格
  “火炬四部”开始自己的“牛皮进口业务”的流程是,由何结波负责向境外供货商订购牛皮,境外供货商将真实的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资料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往“火炬四部”。经何结波确认后,交由公司职员陈洪(已于2012年1月离职)将上述真实单据翻译好,然后以香港东侨、合田、凯邦公司的名义制作虚假的发票、装箱单。其中,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等基本不变,但其中的发票金额并非真实的产品成交价格,而是由何结波确定的金额。该金额是何结波没有向海关提供真实成交价格资料的前提下,以价格磋商、议价等方式向海关取得的货物估价。
  在“火炬四部”,缪毅刚负责为该部进口的牛皮办理检验检疫进口许可的单证等手续。货物通关后,由“火炬四部”的员工联系物流公司将货物送至客户,或存放在何结波等人联系好的仓库内。支付货款的方式,由杜泽华具体负责利用信用证支付或电汇方式,以“火炬四部”的名义将货款支付给香港东侨、合田、凯邦3家公司,再由这3家公司向境外供货商支付货款。
  从2008年开始,何结波除了自己为“火炬四部”联系业务外,还和金才华和黄荣彬(在逃)合伙经营牛皮业务,所得利润由 “火炬四部”与金黄两人分别按50%、25%和25%分成。他们同样采用了低报金额的方式走私。此外,从2000年开始,钟汉球等人(另案处理)也找到何结波,委托“火炬四部”为多家企业代理进口牛皮,同样采用了低报金额的方式走私。
■海关查处
  四年累计偷逃税款5163万余元
  2012年3月14日,拱北海关缉私局对“火炬四部”展开缉私行动,查扣了大量发票和信用证等。何结波等人也于2012年3月14日后被陆续抓获归案。
  海关缉私局查获的 “火炬四部”《成本核算表》及随物相关单证,以及从信用证开出银行赎回的外商原始单证、银行付汇通知、报关资料和税单,记载进口牛皮的笔记本,用于记录制作假单证数据的装箱单复印件等。海关缉私局还提供了自2008年至2012年1月,“火炬四部”走私牛皮的详细情况。其中,2008年至2011年,走私牛皮985票;2008年至2012年1月,走私牛皮105票。经核算,“火炬四部”偷逃税额合计51635120.29元。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何结波、方广军、杜泽华、缪毅波4人通过其承包的“火炬四部”,与金才华、黄荣彬(合作),不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进口牛皮,由陈洪等人制作虚假的单证资料交给方广军报关,偷逃应缴税款5163万余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记者了解到,进口盐湿牛皮需要缴纳5%的关税和13%的增值税,进口蓝湿牛皮需要缴纳3%的关税和17%的增值税。
■法院判决
  罚款5200万元,何结波处有期徒刑11年
  “我都是根据海关确定的‘审价’报关的”,何结波辩解说,即使他的报关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也是根据海关确定的“审价”报关的,因此不构成犯罪。
  所谓“审价”,按何结波的说法就是,海关每个月都会召集行业的一些企业负责人开会,对所有品名、规格的进口牛皮、猪皮价格进行审价,做出相应的估计。何结波说,“火炬四部”有时申报价格会高于实际成交价格,有时申报价格会低于实际成交价格,造成这情况的原因就在于上述“审价“机制。
  法院认为,价格磋商是海关启动价格质疑程序后,进出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时的审价机制,目的是为了向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了解情况,充分交流双方掌握的价格信息,以便海关确定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本案中,“火炬四部”的进口牛皮都有明确的实际成交价格,依据《海关法》,理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进行申报。只要发生没有如实申报并导致偷逃税款的行为,就是走私行为;达到追诉标准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海关要求“火炬四部”统一按照二级风险价格来报关。即使有证据证明海关明确要求 “火炬四部”不以实际成交价格报关,而是按照风险价格报关,只要造成偷逃税款后果,仍然构成走私犯罪,且不排除海关相关人员可能成为共犯。因此,海关是否实施上述行为,对“火炬四部”是否构成走私罪没有影响。
  最后,法院认定“火炬四部”逃避海关监督,使用虚假报关资料,低报价格走私牛皮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一审判决,“火炬四部”处罚金5200万元;何结波处有期徒刑11年;方广军处有期徒刑6年;金才华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杜泽华处有期徒刑3年;缪毅刚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陈洪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
 
本报记者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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