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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半张欠条追索11.5万货款


2014-07-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7-10 第 7115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手里拿着半张欠条,横栏镇一家五金加工厂的经营者叶某利把古镇一家灯饰厂负责人告上法庭,追索11.5万元货款。在法庭上,双方拿出了不一样的欠条下联版本。灯饰厂的徐某浩夫妇坚称已付了5万余货款,还欠6.2万余元;叶某利则称对方还欠11.5万元。法院采信谁的辩解?昨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借款纠纷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男子持半张欠条起诉,追索11.5万货款
  叶某利是中山市宝得利五金加工厂的经营者。徐某浩、蒋某玉夫妻二人在古镇经营一家灯饰厂。双方从2008年开始建立整流器外壳买卖关系。2013年7月,叶某利拿着写有“灯饰厂欠五金厂115000元货款”内容的欠条,把徐某浩夫妇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徐某浩夫妇俩承认欠条是他们所写,但认为叶某利向法庭提供的欠条纸张是不完整的,因为叶某利把欠条下面部分撕掉了,其撕掉的部分还注有已付货款52800元,还欠62200元的字样,且该欠条采用复写方式形成,双方各持有一份。
  ■法庭审理:庭审中浮现不同版本的另一半欠条
  2013年9月24日,该案第一次庭审时,法庭询问叶某利为何欠条纸张那么小,叶某利回答:“纸就是那么小,而且从字样上可以看出欠条是复写纸写的,说明了该欠条是一式两份,若被告认为我方撕掉了部分欠条,可以提供欠条副本证明其说法。”
  2013年10月17日,该案再次开庭,蒋某玉向法庭提供了其持有的纸张完整的欠条,除了上部分和叶某利提供的内容一致外,欠条的下部分写着 “2013年4月份-5月份已付货款52800元,还欠62200元”。蒋某玉表示,下部分文字内容是她与叶某利对过账后自己写下来的。
  这时,叶某利的代理律师也拿出了一份下半部分的欠条。该律师称:“我在第一次开庭后询问了当事人本人,经多方查找,找到了所持欠条的下半部分,现提交给法庭。”这份仅有下半部分的欠条,写的是“2013.5.26多付617元4月份货款;2013年货款全部付清”。蒋某玉认为,这半张欠条和叶某利起诉时的并不是同一份,而且那些文字也不是她所写的。对此,双方均没有提出相关鉴定申请。
  ■法院判决:原告未申请鉴定欠条真伪,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院认为,徐某浩夫妇向法庭提供了完整的欠条,证明他们仅欠叶某利62200元;而叶某利提交的是上下两部分分离的欠条,叶某利应该举证证明上下两部分欠条是出自同一张纸,且应证明下半部分是蒋某玉所写的。不过,叶某利没有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今年初,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浩夫妇偿付叶某利货款62200元及相应利息。叶某利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于6月30日驳回了叶某利的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姜新林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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