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时讯 >> 正文
14岁少年何以成了杀人犯?


2014-07-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7-10 第 7115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6月23日、24日,14岁的小柳和19岁的小雷(均为化名)在法警看押下到达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他们本应该坐在明亮的教室里读书,现在却成为了法庭被告人席上的一员,让人不禁嘘唏。这起案件的受害人是一名摩的司机尹某,去年10月的一个凌晨,尹某载着小雷和小柳到达目的地附近时被两人合伙捅伤致死。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案经两天审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于近期择日宣判。
  ■案情回顾:夜幕下,他们狂刺司机数刀
  2013年10月13日,案发前一个星期,小雷和小柳来到中山找工作。“我们白天在旅馆睡觉,晚上到夜店玩。”1999年出生的小柳说,10月19日凌晨2时许,两人在沙溪镇夜市游玩后,小雷提议去卓旗山玩,于是和小柳两人搭乘尹某驾驶的摩托车去大涌镇卓旗山水库。
  “车子到了卓旗山脚,摩的司机不愿意拉我们上山。我让他载我们回去,他要求收50元,来回的话要70元,我们不同意。小雷说,后来有摩托车司机指引,尹某还是不愿意拉他们上去。小柳一直坐车上不愿意走,耗了几分钟后尹某才答应载他们上山。
  然而,就是这一小插曲,小雷和小柳心中已经起了教训一下摩的司机的念头。两人在车上用云南方言密谋,并指引尹某行驶另一条无人的小路。在一处偏僻的拐弯点,小柳叫停了摩托车,随后将折叠刀向尹某头面部刺去。
  尹某虽然戴着头盔,但刀子还是顺着头盔划伤了他的脸部。尹某拿防盗锁反抗,背部又遭小雷一刀捅刺。与此同时,小柳又上前捅刺尹某腰部一刀。尹某拿着防盗锁反抗,但遭到两人继续持刀殴打。小柳和小雷见前方有人才逃离现场,尹某受伤倒地后身亡。几天后,小雷和小柳分别被警方抓获归案。
  ■庭审现场:两人互推诿,被害人家庭雪上加霜
  在6月23日的庭审过程中,14岁的小柳当庭翻供,否认是自己提议砍摩的司机。“是小雷指使我停车捅人的。”小雷却称:“快到目的地时,小柳就说要下车教训他,我就回应‘随便’。捅人后我叫小柳一起走,我跑了后小柳还在打,并叫我不要走,回去帮忙。”
  公诉人认为,两名被告人属于有预谋地作案。虽然该案是因琐事争执,但被害人已经将两名被告人拉到目的地,且没有多收钱,两名被告人随意动刀伤害,性质恶劣。被告人小柳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同时,被害人尹某的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原告人却只有尹某的妹妹一人作为代表。尹某的妻子患有精神病,上有80岁高龄的母亲,下有3个孩子,其中最大的14岁,最小的10岁。尹某的离去,让这个本来就不宽裕的家庭陷入巨大的困境。
  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尹某的家属本是索赔92万余元,后考虑到尹某妻子的病情,增加了对她的抚养费,合计169万元。但小柳的母亲表示家里很贫穷,没有钱赔偿。而小雷表示需要和家里人商量。
  ■案件背后:幼时辍学,14岁被告人成长经历曲折
  小柳在小学四年级就辍学了,后独自一人从云南到四川打工。“以前我和爸妈感情都好,我哥哥在我七八岁时去世了,哥哥去世后我和爸妈的感情有了变化。爸妈平时不打我,但逼我读书,我不想读,后来我就去了四川,在一家烧烤店工作。”小柳在法庭上说,他工作后也没有寄钱回家。一年前,父母曾到四川找到他,但他不愿意回去。
  公诉人表示,法庭调查过程可以看出,小柳的成长经历较曲折,与父母交流不多,希望其能敞开心扉认识自己内心,希望小柳的父母更多关爱孩子。
  小柳在法庭上提交的悔过书中写道:“自己的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踏进弯路进入高墙之中,不仅使家人担心,还让别人冷嘲热讽。我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无比后悔。”
专家解读
家庭教育严重缺位易酿悲剧
  记者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我市2011年至今年上半年,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共1227人,绝大部分是新中山人,其中今年上半年158人。平均下来,每天约有1 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此,我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副主任、市家庭教育指导师协会会长王晓君认为,青少年犯罪存在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低龄化的现象。在各种因素中,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是最大的。
  “这起案件中,小雷19岁,小柳14岁,都应是在高中、初中读书的阶段,心理、生理均不成熟,社会经验少,情绪变化大,青春期叛逆心重。而最能改变与影响孩子的应该是家庭。小柳、小雷家庭的放任自流,是孩子犯罪潜在的危机;小枊四年级就辍学,家庭、学校、社会均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及采取阻止的办法;孩子长时间离家在外闯荡,父母完全没有关注孩子的存在与否,生活好坏与否。家庭教育严重缺位,造就了这一悲剧。”
 
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谢欣然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