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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霸王”名称权被侵害索赔30万终审获赔5万


2014-06-12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6-12 第 7087 期 A9版   【收藏本文

  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小霸王公司)自1987年至今,有近30年的存续历史。而在2013年,黄圃镇也出现了一个“小霸王”。这家“小霸王”不仅挂着同样的招牌,连产品外包装上都标有 “小霸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去年,小霸王公司把黄圃镇的奥龙电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万。这起知识产权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市中级法院在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
  ◆“小霸王”名称权被侵索赔30万
  这起纠纷案的原告是成立于1987年8月13日的小霸王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家用电器制造业。被告奥龙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12日,经营生产、加工、销售燃气炉具、冰箱等家电。
  小霸王公司起诉中称,奥龙公司未经小霸王公司许可,擅自在公司大楼上显著位置竖“小霸王”的招牌,在其网站上介绍小霸王企业历史等。此外,这份网站打印件上明确载明了公司地址为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园某号。该地址正是奥龙公司的注册地址,网站打印件上同时还有奥龙公司大楼照片。
  小霸王公司以奥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索赔30万元。
  ◆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去年,市第二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知识产权纠纷。原审法院认为,小霸王公司将“小霸王”作为其企业字号,经过多年的经营与推广,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奥龙公司没有经小霸王公司许可,擅自在公司内竖立 “小霸王电器集团公司”的招牌,同时在网站上使用“小霸王电器集团公司”的名称,并大量登载了介绍小霸王公司的历史等内容。
  因此,法院认定奥龙公司使用的“小霸王”字号容易误导消费者将奥龙公司与小霸王公司产生混淆,侵害了小霸王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奥龙公司抗辩“小霸王电器集团公司”是在香港合法注册的公司,但奥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奥龙与“小霸王电器集团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关联。
  法院结合奥龙公司的侵权行为,酌定该公司赔偿小霸王公司5万元。奥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终审驳回被告上诉
  市中级法院认为,奥龙公司入口接待处显眼位置以及其产品外包装上都标有“小霸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或“小霸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包含的“小霸王”字号与小霸王公司的字号相同,客观上会吸引相关消费者的注意力,使其误认为奥龙公司是小霸王公司的关联企业,奥龙公司的产品来源于小霸王公司或小霸王公司的关联企业。
  法院认为,奥龙公司使用已在香港注册的“小霸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是为了使公司在产品上以及商品活动中标注“小霸王”文字的行为合法化,让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奥龙公司的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小霸王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本报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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