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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轿车遭爆竹引燃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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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1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6-11 第 7086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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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声声除旧岁,却引发了一宗保险纠纷。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被爆竹引燃烧毁,湖南的陈女士在大年初一遭遇了这么件倒霉事儿。更让她感到郁闷的是,保险公司以陈女士找不到第三者 (在本案中燃放鞭炮的人)为由,仅愿意赔付七成。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昨日,市中级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这起涉保纠纷的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全额支付车主赔偿款。 ■案情回顾:涉保车辆停放路边,被爆竹引燃烧毁 2013年2月10日,蛇年正月初一,26 岁的陈女士在湖南邵阳老家过春节。当天下午1点,陈女士把她的大众速腾轿车停放在农贸市场旁,车子不久就发生了燃烧。邵阳县公安消防大队现场调查认定,起火原因是车辆停放时与未燃放完毕的烟花爆竹相接触,当烟花爆竹发生第二次燃烧时引燃车辆所致。 此前,陈女士为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136100元,附加不计免赔条款。但当陈女士向中山的保险公司提出全额索赔时,却遭拒绝。保险公司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陈女士不满仅获七成赔偿,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焦点:找不到第三者,保险公司可否免赔30% ? 在庭审中,由于陈女士一方存管的保单已经在车内一并被烧毁,保险公司拿出了一份有陈女士签名的保单,以证明保险公司可以免赔三成。这份保单背面的第八项打印的文字显示:“本人已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 保险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和陈女士签订的条款应对她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他们向陈女士支付70%的车辆损失即93555元。陈女士对此表示否认,她称签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向她进行特别说明。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一份保单,就证明已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未合理说明,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保单合同上有关免赔率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就这些免责条款向投保人陈女士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所谓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公司对这些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这起案件中,虽然陈女士在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栏下方签了名,但该份投保单是保险公司预先制订的格式版本,保险公司并没有采用有别于其他条款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示,使得投保人注意这些条款。 由于投保单的内容繁多,保险公司仅仅是设定一处地方让投保人签名,容易让投保人误以为签下的是决定投保的险种等内容,而不是确认已经了解到了相关的免责条款。因此,法院认为保单上面的签名并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详尽对陈女士进行了明确说明,这份免责条款对陈女士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向陈女士全额支付保险金133650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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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一慧胡怡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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