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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前欠下18万债务女子离婚后被判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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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6-10 第 7085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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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解元杰 结婚不到5个月就离了婚,澳门人吴女士与中山大涌的黄先生之间的婚姻看似快刀斩乱麻,但离婚后却因为一笔18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坐上了法庭被告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婚后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债主要吴女士也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是否支持?吴女士称黄先生在离婚前背着她借了18万余元,是属于与他人串通好的恶意报复,这一辩解能否帮她撇清债务困扰?近日,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宗债务纠纷。 ■案情回顾:男子离婚前一个月借款,女子离婚后被诉偿还 38岁的吴女士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2010年1月,她和中山大涌镇的黄先生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5月31日,两人又一次迈进民政局,办理的却是登记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时签订有离婚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也没有子女。 让吴女士感到意外的是,她在去年收到了市第一法院的传票。大涌镇的李先生把她和前夫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20万元债务。李先生称,黄先生在2010年4月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他借了20万元,在约定利息后,他扣除了三个月1.8万元利息后,把18.2万元借给了黄先生。 因种种原因,黄先生仅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一直没有归还。李先生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以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吴女士与黄先生共同承担责任。 ■庭审辩解:女子称遭前夫恶意报复,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 在庭审中,李先生就其主张的借款关系提供了借款合同书、取款凭条及银行账户流水。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李先生与黄先生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黄先生借款应为18.2万元。 吴女士在庭审时大喊冤枉,她辩称这起债务是黄先生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黄先生借款的前一个月,吴女士与黄先生正在协商离婚,双方登记离婚就在借款合同书签订后不久。 吴女士认为,对这笔债务她首先是不知情,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也不知道黄先生借款的情况,借款的行为是黄先生的个人行为;其次,吴女士没有分享过债务的利益,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再次,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吴女士名下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与此同时,吴女士认为这是前夫黄先生为报复吴女士与其离婚,蓄意串通他人进行以合法的借贷关系来掩盖其恶意行为。 ■法院判决: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去年底,市第一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认定借款关系是发生在黄先生、吴女士夫妇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双方应共同承担债务。吴女士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黄先生是否与李先生恶意串通进行借款?吴女士又是否应承担涉案债务? 市中级法院查明,黄先生向李先生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银行的转账凭证,黄先生对此也承认,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吴女士否认涉案借款的真实性,并质疑李先生与黄先生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但在二审中,无论是她申请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还是黄先生到庭陈述均没法证实她的辩解,而吴女士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于李先生已经举证证明,在涉案债务发生期间吴女士与黄先生之间是夫妻关系,吴女士认为涉案债务是黄先生的个人债务,但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说法,而且两人并没有就双方的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因此法院终审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黄先生应向李先生清偿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同时吴女士对黄先生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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