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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头车未开灯行驶撞死人


2014-06-09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6-09 第 7084 期 A5版   【收藏本文
  昏暗的施工现场,泥头车作业时没有开灯行驶,导致一名男子被撞身亡,这起意外发生在去年7月的港口镇某在建楼盘。在现场目睹事故全过程的包工头胡某指使肇事者驾车逃逸。近日,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起刑事案件。肇事者颜某犯过失杀人罪获刑3年,包工头胡某犯窝藏罪获刑10个月。
  ■案情回顾:泥头车撞死人,包工头指使司机开车逃逸
  2013年7月14日晚上8时,港口镇一大型在建楼盘发生一起交通意外。一辆满载泥沙的泥头车在经过一处施工临时道路拐弯处时,不慎把一名男子撞倒。肇事司机颜某并没有驾驶证,事发前他受雇于包工头胡某,负责对工地上的泥工进行装卸。
  事发时,包工头胡某恰好在现场目击了全过程,他不但没有报警,反而指使颜某驾驶撞人货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被送院治疗后不幸离世。3天后,胡某经警方传唤,自行到案接受调查。胡某称,当时已是晚上8点,施工现场虽然有灯光但照明条件有限,泥头车并没有开车灯照明,导致没有发现被害人王某在前方而碰撞肇事。
  去年7月30日,颜某在湖南被警方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事发当月,该集团地产泥土运输工程承包商广州二运集团有限公司向死者王某的家属支付了63.8万元死亡赔偿金,另支付了12万余元医疗费、餐费等,并保留向胡某、颜某追偿的权利。
  ■法院判决:肇事者被判3年,包工头获刑10个月
  今年初,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胡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承包商疏忽管理,被害人在下班后仍进入施工现场,这两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胡某请求对他从轻处罚。
  市中级法院认为,辩护律师所说的“责任”,并非肇事的起因或者导致肇事结果扩大的原因,这与肇事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联系,并不是刑法上的过错责任,因此不能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近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颜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胡某被法院以窝藏罪判刑10个月。
  
  通讯员谢欣然 易朝晖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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