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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押借贷30万女子声称被骗签合同


2014-05-16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5-16 第 7060 期 A8版   【收藏本文
因证据不足,梁某娇的辩解未获法院支持。
制图/蔡文强

    去年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了四会监狱寄来的一封检举揭发信。写信人是中山市东凤镇人梁某峰,他因合同诈骗和票据诈骗罪被判刑13年。和梁某峰一样在饱受煎熬的,还有他48岁的姑姑梁某娇。梁某娇因民间借贷30万无力偿还,被法院判决执行她抵押的房产。让她深陷这笔30 万债务纠纷,正是她的侄子梁某峰。梁某峰要检举揭发谁?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背后,是否涉及诈骗犯罪?虽然该案已终审,考虑到被告的权益以及这起纠纷案可能牵涉的内容,中山市中级法院在2014年4月对梁某娇的借贷案启动了再审程序,她最终是否该为这笔债务买单?
  一起民间借贷引出来的纠纷
  2010年7月19日,30岁的小榄人肖某德一纸诉状,把东凤镇的梁某娇告上市第二法院。肖某德称,梁某娇在2009年7月17日向他借了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于当日签订《抵押借款协议》,梁某娇将位于东凤镇小沥村永乐路的一处房地产给他作为借款抵押,双方还委托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对这份协议作了见证。
  一年过去后,梁某娇逾期仍没有向肖某德偿还借款。多次催要无果后,肖某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梁某娇归还30万借款和1.59万元利息。2010年8月24日,肖某德在诉讼中增加一项诉求为,如果梁某娇没有能力还款,那么他将对梁某娇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梁某娇接到法院传票时,她的侄子梁某峰已经因涉嫌合同诈骗和票据诈骗身陷囹圄。梁某娇说,她在中山打工,并不认识肖某德,也没有向肖某德提出过借款。肖某德手中的《抵押借款协议》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侄子梁某峰欺骗所签的。此外,梁某娇还表示她并没有收到这笔30万的借款。
  被告在终审败诉后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肖某德在庭审中称,梁某峰是与梁某娇合作经营酒吧向他借款的。2009年7月17日,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当天就去国土局房产交易所办理抵押手续,然后他在国土局停车场的车内把现金支付给梁某娇,梁某娇则当场签署收款收据。
  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梁某娇辩称没有向肖某德借款,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梁某娇是在律师见证下在《抵押借款协议》上签名、按指印的,然后一起到国土房管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且把房产证、土地证已交付给了肖某德,也在《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收取了30万元。
  肖某德提供的证据显然比梁某娇的辩解更为直接。2010年9月17日,第二法院一审判令梁某娇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肖某德对梁某娇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梁某娇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7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后,肖某德就向一审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涉案房屋是梁某娇的唯一住房,而且梁某娇并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一审法院已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1年,经营柴油生意的梁某峰因犯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被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决生效后,梁某峰被转至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梁某娇无法接受终审败诉的事实,她随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侄子狱中写信检举揭发“同伙”
  2013年4月20日,正在监狱服刑的梁某峰向省高院写了一封检举揭发信。梁某峰在信中称,他因为经营柴油生意经常急需用钱,多次找黄某文借高利贷,多是以支票作为担保。后来,黄某文提议如果有房产抵押,能找朋友借几十万出来。于是,梁某峰想向姑姑借出房产证。
  梁某峰经过黄某文认识了肖某德,并一再强调他以姑姑的房产抵押一事,不能让姑姑知道,只需让她签名即可。2009年7月17日,梁某峰带着梁某娇到了国土部门,并指着早在该处等候的黄某文称,黄某文是协助他们办理证件的,他说在哪里签名就在哪里签名。
  办好抵押手续后,黄某文提出要签署一份30万元的收据。这让梁某峰犯了难,他强调一定不能让他姑姑看见收据的具体内容,黄某文表示没问题。“黄某文在收据上做了手脚,我姑姑签名和按指纹时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什么。”当天晚上,梁某峰收到了28.5万元现金 (扣除了首月的1.5万元利息)。梁某峰称,整个过程梁某娇都是蒙在鼓里的,是他和黄某文、肖某德一起欺诈了梁某娇。
  法院启动再审律师出庭作证
  梁某娇向省高院提出再审,她称侄子梁某峰与肖某德为获取非法利益,骗取了她的信任,在她不了解所签文件内容的情况下,两人骗她在事先起草的借款协议和空白纸上签名,后利用其签名的空白纸伪造收款收据。肖某德与梁某峰以表面上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利益的目的,肖某德的行为不仅违反民法的规定,还涉嫌诈骗。
  梁某娇一再强调,她没有收到肖某德任何款项,而梁某峰的举报信也证明借钱和收钱的是梁某峰,与她无关。因此,梁某峰是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作为该案被告。肖某德答辩称,举报信只是梁某峰的单方陈述,并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
  市中级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并根据梁某娇的申请,传唤了证人黄某文出庭作证。黄某文称,梁某峰以合伙开酒吧为名向他借款,并称可以用他姑姑梁某娇的房子作抵押,让黄某文帮忙找人借款。黄某文找到肖某德后,和梁某峰、梁某娇先到律师事务所签订 《抵押借款协议》并打印好收款收据,然后一起到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肖某德就在梁某峰的车上把30万元交给了梁某娇,梁某娇也在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
  梁某娇则称她没有到律师事务所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也没有收过借款。为此,市中级法院根据梁某娇的申请,向当时为《抵押借款协议》签订过程作见证的周律师核实。
  周律师的陈述显示,梁某娇的确有去过他的办公室,他们还在他的办公室打印好收款收据并带走。法院又调取了该份 《抵押借款见证笔录》,笔录显示梁某娇回答了房屋的产权情况等,并表示完全理解借款抵押协议的内容。笔录底下还有梁某娇和肖某德的亲笔签名。梁某娇则表示,她当时不清楚笔录的内容,也确实在国土部门签过一些文件,但签名时都没看内容,侄子让她签名她就签了。
  被告再审败诉被判偿还债务
  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梁某娇与肖某德到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然后又一起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梁某娇还在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收到肖某德交付的30万元,所以肖某德出借款项给梁某娇的事实可予认定。
  虽然梁某娇一直辩称她是受到梁某峰的欺骗才在相关的笔录、协议、收据上签名甚至按指模,她当时并没有看过这些文件的内容。但她在协议订立后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反而于当日出具了收取借款协议中载明的肖某德交付的30万元的《收款收据》,且在同月29日,其与肖某德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梁某娇积极履行《抵押借款协议》的行为与其受欺诈的主张相互矛盾。
  虽然梁某娇也提交了一份梁某峰书写的《检举揭发信》作为证据,但因梁某峰是梁某娇的侄子,而且梁某峰已因犯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在服刑,所以梁某峰在《检举揭发信》中的陈述在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支持梁某娇的说法。
  对于梁某娇所称梁某峰应列为被告问题,法院认为《抵押借款协议》的当事人是梁某娇,《收款收据》上的签名也是梁某娇,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也是由产权人梁某娇签名。这些证据显示,梁某峰并不是借款协议的当事人及经手人。
  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令梁某娇偿还30万借款和相关利息,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 见习生陈泳蓓 通讯员李志金 杨雪燕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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